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20/5/13 | |
宁财(会)函〔2020〕5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并结合疫情防控实际情况,现就我区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对象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必须登录宁夏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将在宁夏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记载。 二、学习时间 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学习方式及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 公需科目学习不少于30学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内容执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登录宁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网(http://nxzj.chinahrt.com)进行学习,并打印学习证书。 (二)专业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参加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不少于60学分。 选择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形式的人员可通过宁夏会计信息网(http://218.95.178.124/)进入“宁夏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系统”专栏,自行选择网络培训机构及内容进行学习,没有完成以前年度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对应年度通过网络培训补修学分。 学分认定按《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各市、县(区)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区会计管理工作实际,及时公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时间和要求,扎实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各单位应当鼓励、支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时间和学习条件。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5月7日 |